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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醒:记账员没有获利,构成虚开共犯!

建筑财税 2024-04-13

来源:《人民法院报》、财税罗老师

记账员没有获利能否成为虚开增值税案的共犯

——河南省孟州法院判决被告人徐某、刘某、张某虚开增值税案裁判要旨

代理记账人员明知种植公司是其借亲戚朋友身份证件注册成立,没有真实交易业务,且销售公司所记账务没有工人工资,没有水电支出,应当知道双方之间不存在真实的交易,仍接受其要求虚开增值税发票,其主观上有犯罪的故意,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案情】

2015年4月至2016年1月,被告人徐某以收购中药材为由,由被告人刘某、张某借用亲戚、朋友的身份证件,先后在孟州市注册了五个种植公司和三个药材销售公司。公司成立后,由被告人徐某实际控制。被告人刘某为上述公司办理工商注册(变更)和税务登记(变更)手续,将其中三家公司申报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负责代理记账业务。2015年5月至2016年6月,被告人刘某在徐某的安排下,明知三家公司无实际交易,仍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经统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82份,金额74,777,996.42元,税额9,721,138.88,价税合计84,499,135.30元。其中,上述5家公司实际抵扣781份,金额74,680,368.10元,税额9,708,447.20元,价税合计84,388,815.30元。综上,被告人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为9,708,447.20元、抵扣税款数额为5,542,089.29元,合计19,288,057.21元;被告人刘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为9,708,447.20元,被告人张某抵扣税款数额为5,542,089.09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于2017年11月8日主动到孟州市公安局投案。

【裁判】

河南孟州法院认定被告人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刘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张某犯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被告人刘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徐某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本案抵扣认证税款9,708,447.20元由税务机关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刘某不服,提出上诉。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判决已生效。

【评析】

被告人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罪。被告人刘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但其并未获利,是否构成共同犯罪行为,下面进行分析讨论。

一种观点认为刘某的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案的共犯。

其理由为:

1.被告人刘某不具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观故意。徐某常年做药材生意,为了在孟州市做生意方便想注册公司,与被告人刘某认识,而被告人刘某当时在孟州市代理记账公司工作,其职责是帮助客户代办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并代理记账,被告人刘某为了完成工作业绩而帮助徐某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收取代理费用并不违法,被告人刘某为徐某实际控制的三家公司代理记账收取相关费用也不违法。

2.被告人刘某客观上没有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被告人刘某所在的代理记账公司为徐某实际控制的三家药材销售公司代理记账,徐某每月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需的购销合同、磅单交给刘某,要求刘某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刘某无权拒绝。刘某只是按照财务制度进行核对,没有发现票面金额存在问题才开具发票,完成了本职工作,至于徐某犯罪的行为刘某自始至终没有参与,也无从知晓,更没有获利,因此徐某的行为不能祸及他人。

另一种观点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案的共犯。

其理由为:

被告人刘某作为销售公司的代理记账人员,明知徐某控制的种植公司是其借亲戚朋友身份证件注册成立,没有真实交易业务,且销售公司所记账务没有工人工资,没有水电支出,应当知道双方之间不存在真实的交易,仍按照徐某的要求虚开增值税发票,其主观上有犯罪的故意,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其自己未从中直接获取利益,并不影响其构成虚开增值税案的共犯。

具体到本案,刘某应徐某的要求,在短时间内开具数额巨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刘某虽为记账人员,但其对徐某所设立的公司之间不存在真实交易是明知的,刘某在孟州公安和检察院有过供述,徐某与刘某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应当构成共同犯罪。据此,河南孟州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案号:一审(2019)豫0883刑初142号;二审(2019)豫08刑终303号

案例编写人: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  刘齐山

虚开相关法规

一、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相关税收规定

1《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注:取得的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增值税发票,在税务机关检查时会被认定为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

2《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企业存在虚开发票行为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4号)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是指符合下列标准的案件:(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六)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立案追诉及量刑标准起点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规定,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是虚开税款五万元。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一条规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3《关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 )第三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三、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立案追诉起点

1《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1〕47号)二、在《立案追诉标准(二)》中增加第六十一条之一:[虚开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警醒:财务人员应注意主动规避风险

从以上判例可知,不要以为没有获得任何非法所得,只拿了60000元工资就与已无关。财务人员按照罪犯的要求注册假公司、计假账、开假票,也属于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主观故意,属于共犯。

有的代账公司或代账人员为了规避风险,基本不去代账对象的公司、不主动了解经营情况,教会老板娘开具发票和勾选确认,自此只拿资料票据做账了事。

深入开展打虚打骗仍是2020年税务机关的重点工作,财务人员要时刻提防虚开发票的风险,尤其是代账会计,不了解对方的实情,对虚开犯罪放松警惕,一旦陷入其中,悔之莫及。

另外,千万不要忽视普票虚开冲奖金、抵成本,累计40万就会被立案追诉,建筑安装企业、劳务派遣公司、咨询公司等公司时有发生。

来源:《人民法院报》2020年3月19日第6版作者:刘齐山,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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